建筑的耐火等級?
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筑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建筑防火疏散及耐火等級極限規定
我國現行規范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筑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后將其它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并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把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各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構件(梁、柱、樓板、墻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墻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墻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是木屋頂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選定條件
確定建筑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
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災荷載。
依據建筑物的火災危險程度和重要性,合理確定建筑物的防火等級。各類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災危險性也有所不同,設計時應根據業主提供的建筑要求,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火災危險性,再根據火災危險性,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
如果設計時未正確核定其耐火等級,確定過高或過低,都會造成我們設計失誤,過高造成浪費,過低則不安全。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是按照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其分為五類。
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按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其分為五類。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按建筑構件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具體判定條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壞
3喪失隔火作用
燃燒性能分類
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1不燃燒體:即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天然石材。
2燃燒體:即用可燃或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木材等。
3難燃燒體:即用難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如瀝青混凝土構件。
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特點
①一級耐火等級建筑:主要建筑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②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主要建筑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③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
④四級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墻為不燃燒性, 其余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1]?
3.2.1條: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
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范。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甲、 乙類廠房, 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 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 多層廠房( 倉庫) 的屋頂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2.12?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 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 用 難 燃 性 墻 體 時 , 不 應 低 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內的房間隔墻, 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上人平屋頂,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倉庫) 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 難燃材料, 當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 房間隔墻和屋面板, 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1]?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單層、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5.1.5?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 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 房間隔墻和屋面板, 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 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5.1.9?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
[2]?
3.0.2?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注: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執行。
影響因素
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構成構件的材料和構件的構造做法有關,應由消防檢測部門試驗檢測確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中可查閱常見的構造做法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建筑設計
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適用于民用建筑和部分工業建筑。
耐久年限
關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1.0.4條 寫的很清楚: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年以上 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 適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 適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 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設計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其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就要達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質(用)期,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質期。
重要性
關于“重要的公共建筑”,似乎沒有一本規范來詳細劃分,可以在“通則”、“高規”、《民用建筑收費標準說明》、抗震設計規范、結構設計規范等中找到答案。建筑的重要性與建筑的高度、面積、人民的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有關。
相關法規
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構件(梁、柱、樓板、墻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墻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墻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是木屋頂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關于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耐久年限:
對于新設計的房屋,應該是依據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積、對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來確定其級別,并按該級別的要求如樓梯電梯的設計要求、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結構抗震要求等等來進行設計。
對已建成的或舊建筑,應該是對其主要構部件性能進行判別,對照相應規范要求確定。
小結
根據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和重要性,合理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各種建筑由于其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災危險性存在差異,我們設計時要根據業主提供的建筑要求,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再根據火災危險性,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比如一個60米高的綜合樓,根據《高規》其屬于一類高層建筑,它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梁、柱、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分別不低于2小時、3小時、1.5小時,如果我們在設計時沒有正確核定耐火等級,確定的耐火等級過高或過低,都會造成我們設計失誤,過高造成浪費,過低則造成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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